承攬合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有哪些內容

一、承攬合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有哪些內容?

承攬合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有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徵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爲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爲,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爲,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爲。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爲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爲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爲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爲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爲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三、承攬合同應怎樣交付承攬物

交付的方式有三種:

第一種爲定作人自提,第二種爲承攬人送貨,第三種則是委託運輸部門或郵政部門代爲運送。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點或承攬人指定的其他地點爲交付地點;承攬人送貨的,交付地點爲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委託運輸部門運送的,以運輸部門接收的地點爲交付地點。

交付日期的確定原則是

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爲實際交付日期(該日期必須考慮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定作人逾期提貨,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承攬人運送貨物的,以定作人實際接收承攬物的日期爲實際交付日期。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運輸部門接收承攬物日期爲實際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貨的,如先交主機,後交付附件,則以最後一批交貨日期爲交付日期。

承攬物的交付,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遲延交付承攬物的,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當事人就交付期限變更的協議,應符合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承攬人在交付承攬物的同時,還必須交付承攬物的附屬物,如承攬物必須具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以及承攬物所必須的圖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等等。同時,承攬工作完成後,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餘,則承攬人亦應退還給定作人。

以上就是對承攬合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同時在雙方簽訂承攬合同以後,可以選擇三種方式進行支付承攬物。第一種是透過定作人自行提取相關的承攬物,第二種是承攬人進行派送,第三種則是透過運輸部門進行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