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民法典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

工作並將成果交付給接方的一方爲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向對方支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爲定作人。

承攬人應有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才能對外承攬與自己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定作任務。至少應具備完成定作任務主要工作的生產能力。因此,承攬人只能是具備一定技術、設備和勞力,能承擔其相應定作任務的特殊主體,而不是一般主體。

(二)履行方式。承攬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以自己的技術、設備爲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並按合同規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也就是隻能以作爲的方式,而不能以不作爲或以物抵償的方式來履行合同。

(三)標的物。承包合同的標的物由定作人要求定作的定作物與承攬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行爲的有機結合而構成,只有定作物或只有承攬人的工作行爲,都不能成立承攬合同。要成立或有效履行承包合同,二者必須有機結合。

(四)作爲承攬合同標的物一部分的定作物,通常不是一般物品能代替的,它有其自己的獨特性。即使定作人定作的是通用產品(如服裝),因定作人對定作物規格、式樣、花色等的特殊要求,承攬人也不可能用其他服裝充抵定作人的定作物。如果定作人定作的不是通用產品,承攬人不但不能用其它產品代替定作物交給定作人,而且必須按質按量如期交付定作物給定作人,倘若承攬人工作有瑕疵,還應負賠償等責任。

(五)合同成份。由於承攬合同標的物的二重性,也就使承攬合同的成份具有複雜性。承攬合同有的是經雙方當事人透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後成立的,有的是透過要約和承諾過程形成的,所以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履行中,承攬人透過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將定作人交付的定作材料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加工,按合同要求將定作物交付定作人後才取得報酬,所以承攬合同又具有有償合同的成份。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有完成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因此,承攬合同又具有雙務合同的成份。

二、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構成要件中的區別

(一)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比承攬合同長。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有長達6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農村耕地承包合同。而承攬合同的履行期限卻沒有如此長的期限。

(二)主體不同。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是具有一定沒備、技術和勞動力的特殊主體,不具備這些主體則不能成爲承攬人。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則只要有一定企業管理經驗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成爲承包人。不是特殊主體,只是一般主體。

(三)合同的成份不同。承包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便可成立。發包人透過自己財產經營權的承包,收取相應的承包費。承包人透過自己的生產,在自己剩餘利潤中獲取報酬。所以承包合同具有諾成合同和有償合同的成份。承攬合同也只需雙方協商一致,合同便可成立,承攬人透過自己的勞動,將定作物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後,將定作物交給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將定作物交付定作人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所以,承攬合同具有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的成份。

總的來說,承攬合同是定作人委託承攬人完成某一工作時,由承攬人和定作人簽訂的合同,承攬人按要求完成工作後,定作人要按約定支付報酬給承攬人。因此,這一合同的約定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承攬義務,有利於合同糾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