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債務人可以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由第三人作爲原債務的新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簽訂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須有以下構成要件:
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須作爲債務承擔標的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債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1)依性質不可轉移的債務,例如,以債務人的特定技能爲基礎的勞務之債,通常不可轉移,(2)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若當事人約定不得由他人承擔債務,則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該債務當然不可轉移。
(3)依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簽訂書面的債權轉移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債務轉移合同的,須告知債務人,第三人與債務人簽訂債務轉移合同的須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