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的義務有哪些?

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義務

首先,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求承攬人必須親自完成其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攬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質所決定的,否則就會使定作人與承攬人訂立合同失去意義。

其次,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這實際上表示,承攬人不得擅自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合理使用材料的義務

承攬合同既可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如承攬人提供材料,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攬人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此外,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三)及時通知的義務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以避免給定作人造成損失。

(四)接受監督的義務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以使定作人瞭解工作完成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此項義務可以說是承攬人最主要的一項義務,也是定作人實現其目的的體現。在實際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攬人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予以妥善保管。

(六)保守祕密的義務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二、加工承攬合同有印花稅嗎?

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萬分之五)、“購銷合同”(萬分之三)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爲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對於由委託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託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加工承攬合同是有印花稅的,加工承攬合同的印花稅是合同總價額的萬分之五。加工承攬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實施加工承攬的地點,同時管轄的人民法院也是加工承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