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約定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並交付相應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