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
一、承攬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定作成果,按《民法典》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交付工作成果;
3、完成的工作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
4、在製作過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監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議;
5、在製作過程中發現圖紙或技術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時向定作人提出;
6、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圖紙;
7、保守定作成果的技術祕密。
二、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檢驗、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民法典》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約定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原材料;
2、合同約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 驗、驗收、保管和合理使用;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證專物專用,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換、挪作他用,發現原材料不合標準,有通知定作人更換的義務,並承擔不通知或怠於通知造成的損失。
三、按合同約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依《民法典》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付工作成果時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前和延遲要徵得定作人同意。
2、交付工作成果時應同時交付附件、圖紙、技術數據、使用說明等資料。
3、交付的工作成果應按合同約定的包裝材料、要求進行包裝(有包裝要求的)。
4、保守工作成果的技術祕密,承擔規定的保修義務。
5、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爲定作人承擔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