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法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法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法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人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的運用在我們的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在具體問題的解決中有着重要的推動作用,所以當事人需要對於自己案件的法律歸屬進行一定的瞭解,不過在有關的環節處理上存在不少的法律限定,因此自己需要學會積極有效的諮詢,儘量一次性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