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是什麼?

新出的民法總則將所有之前零散的民事法律歸攏並且對社會實現了統一的法律規範,尤其是對市場中的公司領域的規範加強了法人方面的限制規範,而對於公司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其利益相關的法人。那麼,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是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是什麼?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設立法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3、法人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4、法人的住所在哪裏?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爲住所。

5、法人登記資訊怎麼變更?

(1)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資訊。

6、法人分立、合併後的權利與義務由誰承擔?

(1)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產;

C、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B、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C、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總則對所有公司必需的法人進行了限制以加強現有的市場交往秩序,這樣才能夠在公司出現問題的時候能夠得到有足夠能力的法人進行承擔責任,以此能夠對社會以及公衆的利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