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的條件是什麼

其實生活當中其實關於法人的分類是比較多的,但是大家也會發現,並不是說我國每一個自然人都可以稱之爲法人。民法總則當中針對具備法人是有着相應的條件限制的。只有在滿足民法總則當中的規定以後,纔可以依法成立法人。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的條件是什麼?

1、依法成立

(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規範。

如果法人沒有據之成立的法律規範,除以政府特許成立外,不得設立。

(2)符合設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準則主義,亦稱登記主義,是法律規定法人成立的各項條件,設立行爲只要符合這些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後即予登記成立的制度。

B覈准主義,亦稱行政許可主義,是指法人必須依法律的規定並經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批准的設立原則。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1)擁有獨立財產,是法人蔘加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故法人成立必須有財產或經費。

(2)這裏的財產,是對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是對非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一般以貨幣形態表現,在本質上仍屬於財產。

(3)至於法人成立時,以多少數額的財產或經費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1)名稱。

A名稱是表示法人特徵的文字元號。

B法人的名稱是法人蔘與民事活動的表徵,猶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護。

C法人名稱的命名,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機關法人起名稱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企業法人的名稱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

D企業法人的名稱要素中有字號的,經登記後可享有字號(又稱商號)權,例如杭州市樓外樓飲食有限公司中的“樓外樓”,就屬於該企業的字號。

E字號與企業名稱並不是一回事,企業名稱屬於登記事項,是法人設立人的義務,字號屬於字號權的客體,受工業產權法保護。

(2)組織機構。

A法人要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就必須有行爲的實施者,這一實施者就是法人的機關,屬於“人造器官”。

B法人機構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擔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體組成,例如董事會。

(3)場所。民法通則第39條

A場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間位置,包括法人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動場所所在地。

B由於法人的活動設施屬財產的範圍,故這裏的場所專指法人的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就是對於民事義務的清償責任。

(2)法人作爲民事主體,不僅享有權利,而且還要負擔義務。

(3)所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財產清償所負債務,而不是以設立人或其成員的財產去承擔這份責任。

(4)成立一個團體要不要讓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由設立人的意思決定的,如一個公司設立下屬企業時,要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反之則可設立分公司。

法人的條件主要包括,必須要,相應的財產和經費,必須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等。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下,纔可以依法成立法人,在成立法人的時候,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