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法人應該有什麼條件?

在我國的民法體系中,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像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就是法人,其中企業是最重要的法人組織。關於法人的定義,多部法律法規都有所涉及,最新頒佈的民法典也進行了明文規定。那麼民法典規定法人應該有什麼條件?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應該有什麼條件?

一、民法典規定法人應該有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人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法人登記資訊怎麼變更?

1、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資訊。

四、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規定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法人必須依法成立。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承擔有限責任。按照規定,法人成立、變更、解散要依照程序進行。法人解散時,要進行清算,將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按照順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