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不可抗力應該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不可抗力應該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因爲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給對方造成的某些損失,是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後果的,因而對所謂的不可抗力肯定不能簡單的用這四個字概括就可以。法律當中必須明確的規定清楚哪些情況屬於不可抗力,這樣才能避免某些人利用所謂的不可抗力逃避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那麼,不可抗力應該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可抗力應該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不可抗力需具備三個條件:

(一)不能預見;

(二)不能避免;

(三)不能克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

從我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以及我國有關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來看,在我國,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

(一)自然災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合同責任。

(二)政府行爲

它是指當事人的合同訂立以後,政府當局頒佈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然,對政府行爲的外延必須作限制性解釋,所謂政府,僅指那些具有行政規章制定權、實施權的政府部門,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級政府下設的局、處、科、室進行日常工作頒發的檔案。

(三)社會異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事件是社會中人爲的行爲,但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爲不可抗力的事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遲履行合同。至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遲合同的履行,要看意外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也可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具體規定。如合同中沒有規定,一般解釋爲:如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則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暫時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只能延遲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應該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也不能夠克服的,比如像海嘯,颱風等這些自然災害,又或者市政府突然規定的某些條款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阻礙,這都屬於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可以承擔少部分的賠償責任或者是免除全部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