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一、《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爲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任意代理”。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代理人需要注意: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對於轉託的,即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