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什麼?

我們知道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到統領作用,在法制社會中更要透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問題,民法典將由各個方面綜合規定了生活工作的法律,完全保障人民的權益,但是很多人對自身的權利不知如何保護,那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什麼?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我國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什麼?

一、什麼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爲法律行爲,而此種行爲的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因此,代理關係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由於各國關於代理的理論基礎、立法模式、種類和具體內容並不相同,國際代理關係不可避免發生法律適用問題。絕大多數國家區分代理內部關係、代理外部關係和代理權分別確定其法律適用規則,但做法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對代理權的法律適用,各國有以下不同做法:

(1)適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內部關係的準據法;

(2)適用主要交易合同的準據法;

(3)適用代理人行爲地法;

(4)適用代理人營業地法或居所地法;

(5)適用代理權實施地法。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16條規定:“代理適用代理行爲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係,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的法律。”

二、民法總則關於代理的規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爲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爲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爲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爲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什麼?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爲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爲,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爲民事法律行爲的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爲而發生的代理,稱爲指定代理。這裏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法律在法制社會中很重要,但是道德的約束是千百年來文明的體現,法律的強硬性保證了社會的穩定以及經濟的平穩發展。而第八條則規定了如果違背道德則無效,這就要要求不僅符合法律,還要符合道德,確保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