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分爲哪幾類

對於代理的權力,根據民法的具體的規定,規定代理人必須按照自己的規定做出相應的行爲,即相對應的職責是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那麼對於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分爲哪幾類,可以從其最基本的定義出發,在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正確的決定。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分爲哪幾類

一、民法總則規定的代理包括的種類

1、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2、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4、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爲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7、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9、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的分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爲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爲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託授權。

三、以代理是否轉託他人分爲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託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爲。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爲本代理。

四、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爲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1、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爲,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2、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爲法律行爲,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對於民法總則規定的代理種類,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對於民法總則的代理分爲哪幾類可以做出判斷,民法總則的規定的代理,是需按照札每個代理具體的作用範圍,比如對於委託代理,那麼該代理人只能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的相關的內容來進行,對於其他的代理,不得根據自己的主觀意志進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