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總則的法人分類
按中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將法人分爲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1、營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民法總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
二、法人的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爲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透過自己的行爲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民法典》法人分類的規定
1、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爲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
一般公司的法人是營利法人而一些社會服務組織機構的法人是非營利的,同時農村的、城鎮的法人是特別法人,同時法人和自然人比較有很多特徵,法人是作爲一種組織存在的,應該具有一定的民事能力,在享受民事權利的同時也遵守一些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