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職務代理的法律概念有些人可能不太清楚,其實職務代理在生活當中的運用非常的普遍,比如公司當中有些時候總經理因爲各種原因請假,在此期間就可能會將自己的相關權利交給副總經理來代理。這樣一解釋的話大家就會覺得非常的淺顯易懂了,而且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這個問題專門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職務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什麼是職務代理

職務代理確有不同於委託代理的某些特徵,如職務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員;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與其說是受民事法律關係的約束,不如說更多地受勞動法律關係或行政法律關係的約束,職務代理相對穩定,除非代理人職務變動,其代理權一般不能剝奪等。

但職務代理又具有委託代理的本質特點,即都是被代理人單方授權行爲的結果,儘管其授權形式各有特點,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等。因此,職務代理實質上是委託代理的特殊形式。

三、我國《民法典》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爲意定代理。委託授權行爲是被代理人以委託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爲。它是委託代理產生的根據。

一般認爲代理權的授予,並不是一種契約關係,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

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爲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係作爲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係。所以,委託合同是產生委託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託代理權就成爲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託人作出委託授權的單方行爲,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係、合夥關係、職務關係,並不存在委託合同關係,也能產生委託代理授權。

委託代理授權,一般爲不要式行爲。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爲無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爲,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爲民事法律行爲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徵。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情況。《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爲時,應遵循法律規定的行爲準則,本着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爲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爲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指定代理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爲而發生的代理,稱爲指定代理。這裏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爲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透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爲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爲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爲其指定代理人。

綜上所述,《民法典》職務代理的規定是在第170條當中,職務代理人應該正確的行使自己在代理期間的相關權利,與其說是職務代理,其實也能夠看成相關人員將自己的權力委託給其他人行駛,所以也可以將職務代理看成爲委託代理的一種表現形式。一般職務代理的期限和原因都是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