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委託代理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委託代理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明確規定代理分爲哪幾類?

1、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2、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二、關於委託代理的解釋和幾種情形

委託代理(agency by agreement),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爲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爲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別名“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1、內容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轉託

委託代理人爲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爲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3、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五)作爲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爲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綜上來看,委託他人代理了,被代理人依舊會存在風險,規避風險需要找從業素質高懂得在法律底線以上來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同時自己也瞭解《民法典》規定委託代理的相關規定,時刻注意着不觸碰法律底線,才能更好的達到自己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