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合同不成立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合同不成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合同不成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未簽字蓋章的,一般不成立。但如果在簽字蓋章時,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視爲合同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成立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但借款合同雖然沒有簽字,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借款合同成立。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合同的成立一般是寫簽字確認爲主的。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即使雙方當事人已經協商一致,但是簽字就不意味着合同已經成立了,合同成立必須要透過書面的形式並且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