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時間的合同生效條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找專長律師:土地房產律師 公司經營律師 損害賠償律師 婚姻家庭律師 合同事務律師

附時間的合同生效條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時間的合同生效條款是關於合同生效時間的確定的法律規定,我國的合同法對於付期限的合同生效時間做了明確的規定,從法律的角度確定了合同生效的有關時間問題,也規範了合同生效的法律問題,避免了因合同生效時間造成的法律糾紛,小編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整理。

一、合同法對附期限合同的規定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爲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與合同中所附的條件一樣,都能夠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失,但作爲條件的事實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而期限的到來卻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時間或期間的到來對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來且必然到來的時間和期間才能作爲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二、合同所附期限的種類

1、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稱爲延緩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

這就是說,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這就是《合同法》第46條所稱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該期限即爲始期,至該期限到來後,當事人才能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終止期限

終止期限,也稱爲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這就是《合同法》第46條所稱的“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終止”,該期限即爲終止期限。

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與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並不相同。因爲在履行期限到來前,合同可能已經生效,債權債務已經產生,只是當事人尚不能履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來時,合同根本沒有生效,當事人也不能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換言之,債權債務並沒有產生。

三、附期限合同有哪些

1、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到來之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纔開始發生效力的合同。延緩期限,又稱爲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約定期限到來之際,該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稱爲終期。

2、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爲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爲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爲期限。人必然死亡,屬於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於不確定期限。

綜上所述,附時間的合同生效條款是以規定的的時間爲合同生效的時間以及終止的時間,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必須是將來必然發生的期限,不能以不確定的期限作爲生效期限。附期限合同的期限是法律對於該合同的效力保障,也是對該合同履行的法律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