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的法律規定

簽訂合同的時候,有時候會簽訂一個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這個合同用來約定合同在什麼情況生效和無效,當然在我國法律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麼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的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爲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二、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爲如下兩類:

一是生效條件

生效條件也被稱爲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成立以後還不能立即生效,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纔可以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是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也被稱爲消滅條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條件,則合同已經實際發生效力,只有在條件成就時合同才失效,如果條件不成就則合同將繼續有效。

在附條件的合同成立以後,在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均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行爲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而只能聽任作爲條件的事實自然發生。這裏所說的不正當行爲是指行爲人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例如,甲乙雙方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如果甲之子從外地回來,乙應搬出另租房屋,該條件屬於解除條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否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也就是說如果乙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視爲解除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當解除。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在於制裁不法行爲人,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爲,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爲能力。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爲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爲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爲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爲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合同的補充和說明,以條件的實現來決定合同的生效或時效。所以,簽訂了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我們更應該注意其中的條款,防止出現欺詐等現象發生。遇到問題,小編建議登入本站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會爲大家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