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共同合作是雙方徵稅的嗎?

一、技術合同共同合作是雙方徵稅的嗎?

技術合同共同合作是雙方徵稅的嗎?

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爲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按自然人和企業分別承擔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其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

二、技術合同的轉讓權如何認定?

技術合同轉讓權由雙方協商後認定,技術所有方可以對自己的技術進行轉讓處理,可以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處理。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等多種。主要特徵:

(1)其標的是某種無體財產,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成果;

(2)它是轉讓技術成果財產權,特別是‘使用權的合同,出讓方在轉讓其技術後往往並不喪失其技術成果所有權。

其主要合同內容包括:鑑於條款、定義條款、轉讓方式、權利範圍、合同區域、轉讓費用、擔保條款、技術改進與回饋、保密條款、合同期限等。

技術合同的轉讓權需要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協商之後確定,擁有技術的人可以對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轉讓,但要簽訂一份技術轉讓合同,並且到相關的單位備案,接受轉讓的人需要支付轉讓人一定的轉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