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二第3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爲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但懸賞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之無效合同規定的情形除外。
懸賞廣告是否屬於合同,歷來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是“要約說”。將懸賞廣告定性爲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爲爲承諾,該承諾無需通知,自完成指定行爲時生效,從而在當事人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發生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懸賞人須按在廣告中的承諾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種觀點是“單方允諾說”。將懸賞廣告定性爲一種單方法律行爲,但屬於附條件的法律行爲,該單方允諾行爲所附條件是“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爲”,該條件成就時,單方允諾行爲生效,產生一個單方允諾之債,懸賞人有義務履行該債務,支付懸賞的報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爲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但懸賞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