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

如何區分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離不開訂立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訂立合同主體存在是前提條件,當這個前提條件不適格時,合同就會存在風險,想要透過合同關係得到相應利益的願望就會落空。這樣的不適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二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從《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可知,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在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範圍內的行爲有效。
2、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包括合同的訂立);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包括合同的訂立)。
3、企業法人作爲法律擬製的人,其意思表示必須透過法人機關的特定自然人來行使,法人機關中的特定自然人基於職務對外所爲的民事行爲,應爲代表行爲,適用代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