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糾紛中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是什麼意思?

與國內商品買賣一樣,在外貿商品交易過程中,合同依然是約束各方責任義務的法律性檔案,進口合同的種類很多,其中,進口商在從國外購買商品時,爲了提高信用度、保證交易的順利完成,售賣方往往要求提供信用保險,爲此,進口商往往會選擇與保險公司簽訂進口信用保險合同,那麼,對進口合同糾紛中的信用保險合同如何理解呢?

進口合同糾紛中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是什麼意思?

一、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概念

信用保險合同以信用風險作爲保險標的,又稱爲商業信用保險合同,是一種分散信用風險的財產保險業務,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實務上,信用保險合同主要有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和投資信用保險合同三種。

進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爲了推動本國的進出口貿易,保障進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等而制定的政策性保險。進出日信用保險合同是以進出口信用風險爲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因該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產生的糾紛爲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二、常用法律條文及索引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從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其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金融等政策,透過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支援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爲企業提供收匯風險保障,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章程》已經國務院批准,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執行。

公司的性質是從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

另參見《保險法》第二章關於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

三、適用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其與“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下的四級案由“信用保險合同糾紛”的區別。進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進出口信用風險作爲保險標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適用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糾紛和投資信用保險合同糾紛的案件。若爭議糾紛性質可以明確爲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的,適用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由;屬於其他信用保險合同糾紛的,適用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由。

綜上所述,關於進口合同糾紛中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就是進口商與進出口保險公司產生的合同糾紛,其訴訟管轄權人爲被告、標的或運輸工具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與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糾紛和投資信用保險合同糾紛適用的案由各不相同,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並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