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什麼意思?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時民事案件案由之一,當事人認爲合同屬於有效合同或者屬於無效合同時,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訴求。在買賣貨物、接受或提供服務等民事活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合同。確保合同的有效性,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最關注的問題。不過有時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規定,或者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情形時,可能出現合同的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此時可以透過提起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之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效力糾紛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效力大致能夠分爲四類: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認定存在矛盾時,有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

有效的合同需要滿足三個條件:行爲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滿足上述三條規定時,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應屬有效合同,合同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

無效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約束力,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比如說,基於被認定無效的合同而拿到的財產應當歸還或者折價補償,而且對方當事人存在過錯的,可以主張要求其賠償。

經法院審理,被撤銷的合同屬於自始無效的合同。即雖然被撤銷的合同的已經履行了,因爲其履行部分基於的合同無效,雙方人若獲得了財產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被撤銷的合同同的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在起訴時主張賠償。

有效的合同對訂立合同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內容承擔自己的義務。因此,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十分有必要確保自己充分理解了合同的有關規定。事實上,誦盈律師在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時發現,很多當事人都是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才檢視或者研究相關的合同約定條款。所以爲了避免發生合同糾紛,在訂立合同之初就應當審查好基於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一般來說,只要合同之間是由雙方進行簽署同意的合同,都是屬於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是如果在簽訂合同時,不滿足法律認定有效合同的標準,那麼法院也會判決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涉及到無效合同的話,那麼方則不需要對合同中的內容進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