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概無效。

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另一種觀點認爲,《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雖未明確規:未經發包方同意,分包合同無效。但結合《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發包方同意爲前提,但勞務分包除外。

1、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質量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施工過程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執行。專業工程的質量對建設工程質量的作用最爲重要,故合法的專業分包需經發包人同意。

2、相對專業分包而言,勞務分包對專業技術的要求相對較低,對建設工程質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較弱,且作業人員大都爲農民工。如果對勞務企業的分包活動以建設單位的同意爲合法前提,一方面會造成大量農民工的就業困難,另一方面難以解決總包商非技術工人的不足,勞動力成本較高的困境。有關實際施工人條款的制定也與此有重大關係。

3、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僅將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專業工程分包視爲違法分包,而未將勞務分包列爲違法分包,儘管該《辦法》屬規範性檔案,但其制定的法律依據是《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故其應作爲認定分包合同效力的依據。

針對於分包合同的問題,首先要確定該合同是否屬於有效行爲。而在法律上雖然規定了未經發包方分包合同一概無效,但只要是發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則是屬於有效合同。具體如何進行確定法律效力,要根據法院的實際判決來進行確定。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對愛情做出最終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