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如果爲了避稅簽訂了兩個價款不一樣的合同,因爲該合同中的價格是爲了避稅而約定的,雙方當事人不會按照該價款履行。

避稅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但是,除了有關價格的條款,其他合同的條款諸如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條款並不存在無效的情形。那麼,該合同除價格外的條款還是有效的。也就是說,該合同屬於部分無效合同。

我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如果納稅人沒有及時申報納稅,那麼就涉嫌逃稅。不過,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是否滿足逃稅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構成逃稅罪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所以,納稅義務人透過陰陽合同避稅,滿足逃稅罪的立案標準的,可以構成逃稅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避稅合同就是一種違法合同,因爲很多人透過陰陽合同來進行避稅,所以在合同上面很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糾紛問題,如果該涉及到陰陽避稅合同,那麼則按照實際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來進行旅行,而無法律效力的避稅合同將會視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