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一、撤銷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撤銷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解決?

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適用範圍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爲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爲。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爲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並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着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爲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涉及到是否能夠撤銷合同,首先要看該合同是否滿足可撤銷合同的標準,如果是滿足可撤銷合同的話,雙方可以進行協商,進行撤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法院對其進行撤銷,合法權益不需要履行其中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