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屬於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夫妻關係是一種很奇妙、很複雜的關係,夫妻之間感情好的時候膩膩歪歪的,可一旦感情破裂則可能會無情到讓人心寒,比如:會爲一項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而“撕破臉”。那麼,離婚之後屬於共同債務的有哪些呢?換句話說,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說明。

離婚之後屬於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一、離婚之後屬於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法律沒有具體列舉什麼情況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靈活認定。一般來講,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包括以下情形:

1、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2、爲撫養孩子、贍養父母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購買、修建、裝修房子所負的債務;

5、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發生的債務。

根據《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精神,爲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實踐中,夫妻一方對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無法認定或認定較困難時,一般都推定爲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既包括生活性債務,又包括經營性債務。

1、生活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爲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爲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爲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2、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事實上,對於一項債務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去分析的,如果您自己不知道應該怎麼去分析,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依據他們的實踐交易並結合您的具體情況,爲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