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是效力待定還是有效?

一、越權代理是效力待定還是有效?

越權代理是效力待定還是有效?

越權代理是效力待定,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爲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爲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二、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爲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爲有權代理。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無權代理從最開始就沒有代理的權限,也就是相關的委託人並沒有透過具體的委託方式來授予其從事某種行爲,但這月權代理的話是有一定的代理權限的,之後越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