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實踐合同是一個意思嗎?

一、無償保管合同實踐合同是一個意思嗎?

無償保管合同實踐合同是一個意思嗎?

是一個意思;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爲保管人,或者稱爲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爲保管物,或者稱爲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爲寄存人,或者稱爲寄託人。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爲,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

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佔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佔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

4、保管合同爲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說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爲標準的,這樣的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 的,保管合同也是屬於合同的一種,而對於這種合同也與其它的合同一樣,只要雙方協商好進行簽訂了之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對於這種合同一般是屬於短暫性的,只要把貨物交付之後而且合同返還給當事人就算是完成了自己的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