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嗎?

由於一些主客觀的原因,在民事活動中,往往會有一方委託另一方保管自己的財務,不動產等私有物。等到保管期限結束之後,委託方可能還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回報。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這種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嗎?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爲保管人,或者稱爲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爲保管物,或者稱爲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爲寄存人,或者稱爲寄託人。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沒有限定保管物以動產爲限。現實中保管不動產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園、池塘等都可以成爲保管的對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調整因委託他人保管不動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保管合同特的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爲,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

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佔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合同法第372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佔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

4、保管合同爲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說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爲標準的,這樣的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因此,由於保管這種行爲是需要交付標的物並實際履行的。履行這種行爲本身就是一種民事實踐活動。那麼結論就很明確了,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保管合同是否屬於實踐合同的問題。如需進一步幫助,歡迎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