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日常生活中,某人按照他人要求完成相應工作,取得報酬而簽訂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在合同的分類中,還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分。那麼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承攬合同有何特徵?本站小編結合相關資料,給大家做個詳細說明。

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一、承攬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爲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

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爲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二、什麼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爲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爲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爲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爲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承攬合同符合不要式合同特徵,是不要式合同的一種。並且承攬合同也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一種,具有特定性、獨立性和一定的人身性質。在工作過程中我們所遇到的合同分類方式很多,也比較複雜,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