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應包含的內容都有哪些?

一、銷售合同應包含的內容都有哪些

銷售合同應包含的內容都有哪些?

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銷售合同的重心,它決定了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了銷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

(1)標的物:標的物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物主要表現爲推銷的商品或勞務。

(2)數量和質量:這裏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物的特徵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3)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由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銷售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銷售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如何訂立銷售合同

營銷員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同客戶就合同的內容反覆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合同。做到彼此滿意,形成雙贏。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具體可概括爲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

(1)要約

這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立銷售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爲要約人,對方稱爲受約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向對方表達訂立銷售合同的願望,並明確提出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對方做出答覆的期限等。要約人在自己規定的期限內,要受到要約的法律約束;如果對方接受自己的要約,就有義務同對方簽訂銷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發出同樣的要約或簽訂同樣內容的銷售合同。否則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承諾

這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建議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要約一經承諾,即表明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諾對合同的成立起着決定性作用。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要約中沒有規定期限的,應按其合理期限考慮,即雙方函電的正常往返時間加上必要的考慮時間。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完全接受要約的全部條款。如果受約人在答覆中,對要約內容、條件作了變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約內容,或附條件地接受要約的,就應視爲對要約的拒絕,而向原要約人提出新的要約,叫反要約。

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份銷售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一直到承諾這樣一個複雜的談判過程。一個銷售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銷售合同也是合同中的一種,由於法律中並未要求必須要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因此當事人經過協商約定,訂立口頭銷售合同其實也是可以的。不過,相比之下口頭訂立銷售合同的風險較大,對當事人是不利的,因而建議雙方最好還是採取書面方式訂立銷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