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能否適用佔有改定?

一、現金能否適用佔有改定?

現金能否適用佔有改定?

現金能適用佔有改定,從法律上來看,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其特殊性表現在: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換。貨幣的佔有與所有是同一的,簡稱爲“佔有即所有”。這一規則具體體現爲:

第一,貨幣佔有的取得就視爲貨幣所有權的取得,貨幣佔有的喪失即視爲貨幣所有權的喪失。

第二,貨幣一旦交付,將會發生所有權的移轉。即使是接受無行爲能力人交付的貨幣,貨幣所有權也發生移轉。因此,以貨幣作爲借貸、保管等合同的標的,一旦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貨幣,則將發生貨幣所有權的移轉。貨幣所有權移轉以後,不能再以該貨幣設定質押。

第三,貨幣在發生佔有移轉以後,貨幣的所有人只能請求對方返還一定數額的錢款,而不能夠根據物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返還對原物的佔有,也不能要求恢復原狀。

第四,貨幣所有權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具有特殊性。

二、佔有改定的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透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爲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爲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透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

佔有必定作爲司法實踐中一種普遍性的適用情況,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適用處理,還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可以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