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交底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一、合同交底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合同交底的重點內容是什麼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二、如果進行勞動合同主體變更,應該怎麼做呢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併、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方式有以下三種形式,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第一種方式是勞動者辭職然後與第三方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第三方企業在發給勞動者的要約中必須明確規定,只有勞動者向原企業提出辭職,要約才能生效。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原企業無需爲此支付經濟補償金、司齡也無需連續,但是第三方企業需要與勞動者重新約定福利待遇,以獲取勞動者的同意。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爲此企業可以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企業負擔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方式是三方協商轉讓,約定由第三方企業承繼原企業在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但第三方企業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變更。這種方法應當約定勞動者的司齡繼續計算,並且在原合同項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如此,企業將無需立即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並不受到任何損害。

一般來講第三種方式是企業最常運用的方式,我們在此詳細給大家講解一下第三種三方協商轉讓方式。三方協商一致後,一般用簽訂三方協議方式來進行約定,甲乙丙三方分別爲原用人單位、勞動者、新用人單位。那麼此種情況新單位要繼承勞動者在原單位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三、在變更的過程中如果遇到無法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呢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