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
不同的質押方式合同約定內容會有所不同,但大概可概括爲如下幾方面: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狀況是指、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押移交的時間等 。當然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佔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該條款被稱之爲流質條款,歸於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