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質押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於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
(二)質物的狀況。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爲何物。
(三)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四)質押移交的時間。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纔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俗,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法律依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6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