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

貸款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係,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成立要件有二:

1、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實踐性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還須有物的交付。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爲實踐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因此,應當說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個合同法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併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

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非合同當事人意思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生效有着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適用於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適用於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普通要件有: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合法。依此要件,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所籤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也都無效。特別要件除具備普通要件的內容外,還須具有:

(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

(2)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已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因此,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在借款擔保實踐中,保證合同訂立於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證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條件合同。因借款事實未發生,生效條件未成就,保證合同不生效。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反映的內容不同。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是對合同的法律價值判斷。

體現的意志不同。合同成立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具備意思表示一致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係的評價,體現國家對合同的干預,不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自主性。

要件的構成不同。

解釋的適用不同。合同成立與否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使無效合同轉化爲有效的可能性。

時間上有差異。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問題。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須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於進一步的判斷。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合的關於貸款合同生效要件以及成立要件相關知識,合同的成立是一份合同生效的基礎,貸款合法也是這樣,在進行簽署以前合同必須要是合法成立,這樣簽署以後合同纔會合法生效,貸款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滿足以上幾點就是合法的,合法的貸款合同對於簽署的雙方也是一種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