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合同要約生效要件是什麼?

一、代言合同要約生效要件是什麼?

代言合同要約生效要件是什麼?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爲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爲,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

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二、合同要約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法律明確規定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爲合理期間。

合同要約的法律效力包括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有要約的存續時間等,要約的生效時間是採用到達主義的,可以透過信箱或者數據電文的方式到達,要約的存續時間是持續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