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一、要約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要約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要約人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爲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當然,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否則無法承諾。

二、要約失效的情況有如此?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在司法實踐中,要約的生效也是可以認定爲雙方根據協商的具體情況來訂立了合法的合同,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合法的訂立主體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對要約的具體內容進行認定後纔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