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別在於: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爲達成合同合意而相互聯繫磋商的一系列行爲,是一個過程;合同成立是一個結果,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而合同訂立並不必然導致合同成立。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當事人意圖實現。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當事人訂約失敗。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二條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