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該負怎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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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該負怎麼樣的責任?

合同是雙方都信任彼此,以及個人的書面誠信證明,簽署合同後都必須要遵守合同上的相關條約,對於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該負怎麼樣的責任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爲大家簡單解答一下。

債權爲請求權,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針對於債務人的特定的行爲行使的,債務人的義務也正是此特定的行爲,此債權人得爲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的行爲即爲給付。在不當得利之債中,給付是不當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爲;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給付是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而在合同之債中,由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爲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行爲都爲給付。當然,給付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爲,即不爲一定的行爲,如債務人不得泄露技術祕密等。

一、概念

拒絕履行:

1、是一種“毀約”行爲,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拒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爲;

2、是一種“抗辯”行爲,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履行自己義務時,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一種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爲。

二、構成的條件

構成拒絕履行的條件:

構成拒絕履行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檢察院拒絕履行法院裁定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爲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爲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爲的方式爲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爲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爲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爲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債務。拒絕履行在債務違反的形態中屬於比較嚴重的形態之一。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其表達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將屆期應當交付的特定物另賣與他人。

三、不履行合同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該負怎麼樣的責任的相關資訊,簽署合同後一定要按照合同上的條約履行,違約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爲,不管是對個人還是對對方都是一種利益傷害,遵守合同的相關規定,營造一個法治社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