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有名合同還是屬於無名合同?

一、《民法典》保證合同有名合同還是屬於無名合同?

民法典保證合同有名合同還是屬於無名合同?

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而對於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爲有名合同。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意義,在於處理合同糾紛時便於適用法律,有利於法律實務工作者解決糾紛。有名合同的糾紛應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而無名合同糾紛的處理則可參照類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據有關合同的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處理。

二、保證合同的一般規定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爲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爲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爲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是可以分無名合同和有名合同,但對於保證合同一般都會按有名合同來進行認定,只要雙方有明確的約定,而且裏面的內容也是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處理,所以,對於合同的條款需要由雙方依法的履行,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