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

熱門城市:懷化律師 吉林律師 肇州縣律師 博爾塔拉律師 化德縣律師 集安市律師 商都縣律師 喀什律師 興和縣律師

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

爲了適應時代的需要以及新生經濟形式的出現,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來規範商業行爲。同時廢除了之前制定的山西省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那麼,這條例到底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透過)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9月28日透過了《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現予以公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山西省第八屆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1995年9月21日透過的《山西省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

2002年9月28日

第一條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監督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指導服務。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服務和監督職責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 鼓勵合同當事人在訂立書面合同時,使用國家合同示範文字。

國家合同示範文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製,但國家發佈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和銷售合同示範文字。

合同示範文字不適用本行業、本單位的特殊情況,當事人確需自行印製合同文字的,應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印製的合同文字,只限本單位使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推進合同信用制度建設,引導合同當事人自覺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逐步建立、完善信用資訊公開查詢系統和信用評價社會體系,向社會提供查詢、指導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對違反誠實食用原則的,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模式條款進行監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合同模式條款監督工作。

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內容符合要的規定和前款規定的,視爲格式條款。

第八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以優勢地位作出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第九條 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對方注意。

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醒目位置。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下列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格式條款制定後三十日內報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旅遊合同;

(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

(三)運輸合同;

(四)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五)消費貸款、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經備案的格式條款內容需要變更的,提供方應當將變更後的格式條款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訂立後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延長債備履行期限的,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變更登記;抵押物產權變更的,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合同履行完畢,當事人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當事人不得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抵押物登記。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調解協議或者訂立新的合同;調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一)利用合同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二)利用合同惡意串通侵佔國家財產;

(三)採取賄賂、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履行合同,侵佔國家財產;

(四)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家財產;

(五)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國家訂貨合同;

(六)利用發包、分包、轉包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七)利用拍賣、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第十四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實施下列欺詐行爲,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一)虛構合同主體或者盜用、冒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二)僞造合同,虛構貨源、合同標的物、質量標準;

(三)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會貨物(貨款);

(四)定作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費的;

(五)利用虛假廣告的資訊,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質量保證金等費用;

(六)非法爲他人提供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字、證件和銀行賬號;

(七)其他利用合同的欺詐行爲。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爲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商業、技術祕密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爲其保守祕密。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騰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或者違法物品存放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根據情況可以先行登記、抽樣取證或者責令暫停銷售;

(二)查閱、複製或者暫扣當事人與違法合同有關的發票、賬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國家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查封、扣押與利用合同違法行爲有關的證據、財物、工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爲他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營業執照、印章、帳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例。

第十八條 對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者應當予以保護和鼓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模式條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的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透過的《山西省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山西省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它規範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處理市場上出現的合同糾紛的職責,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真正成爲了市場的監督者,守護者,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