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