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查行政複議合法性的範圍是什麼?

一、法院審查行政複議合法性的範圍是什麼?

法院審查行政複議合法性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複議審查中合法性審查包括:

第一,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以及職權行使的範圍,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職權,行使不屬於自己的職權,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都屬違法。

第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那麼該具體行政行爲就屬違法。

第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適用的法律、法規要與申請人行政違法事實相對應,該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或者該適用某法的甲條而適用了乙條;適用的法律、法規應是行爲人行爲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是違法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複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爲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那麼該具體行政行爲就屬違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對於行政複議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不滿意,認爲侵犯到自身合法權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對於行政複議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來做出審查,比如說合法性,還有就是證據是否確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