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審查合理性和合法性

行政複議是審查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啓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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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之間的關係


關於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係,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爲,在行政法的原則中,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只是構成行政不當,並不構成行政違法。也有人提出從更高層次、更大範圍的角度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則,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不見得都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通常比較一致的看法是,行政合理性原則必須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即行政合理性原則以行政合法性原則爲前提和基礎,行政合理性原則不能超越行政合法性原則。但行政合理性原則有其獨特的價值,更能有助於實現個案的公平和正義,更有助於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防止權力濫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合理性原則應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不合理包含一般的不合理和實質不合理,狹義的不合理即行政違法。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可能構成行政不當,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界限如何劃分,或者如何確定某一行政行爲構成一般不合理還是構成實質不合理呢?正如一杯含有泥沙的水,上清下濁,清與濁自然好區分,但清濁之間總有些非清非濁的成分存在,要求極度精細地加以區分往往難以做到。二者之間,主要是個“度”的問題。對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認定,在普通法系國家通常用“不合理”來表達,意思是行政決定如此不合理,以致任何有理性的行政機關都不會作出這樣的決定,一般包含不適當的措施、不正當的動機、不相關的考慮、不公正的決定等;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適用比例原則進行判斷,即前述的妥當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稱性。對合理性原則的嚴重違反導致行政違法後果的發生,從這個角度說,行政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在原理和目的上都是相通的。但是,對於行政不當行爲,根據我國現行司法審查原則在法院審判中不能得到糾正,可行的方法是透過行政複議和申訴的途徑解決,因尚沒有一個合理的認定及評價標準,往往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

其目的是讓行政處罰更加適應法制社會經濟生產發展的需要,爲了做到對於每一個個案都達到公平合理合情合法的正義,以求民心所向。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合理性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