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審查適當性

行政複議審查適當性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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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適當性審查的特徵是什麼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爲主,以不調解爲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5)行政複議的主體:作出行政行爲的上一級行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