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隨着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自由轉讓,即股東將其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爲,因其有利於企業募集資本,優化資源配置,得到更好的發展,所以已經成爲了現代公司制度最爲成功的表現之一。那麼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怎麼寫呢?下面就讓小編爲您慢慢道來。

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一、對於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一般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1、鑑於條款。

一般用來描述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股權轉讓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標的。

2、目標公司介紹。

目標公司介紹包括當前股東名稱、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地等。

3、出讓方情況。

出讓方持股數量、所佔比例,轉讓決議和授權決定,轉讓的股份和權益內容。

4、受讓方情況。

受讓方的主體適格,受讓股份的決議和授權決定真實、合法,無行業限制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5、雙方的權利義務。

轉讓協議必須明確目標公司依法設立、合法存續、股權結構、股份出讓方持股、轉讓意願、其他股東意願、是否放棄有限購買權、轉讓價款支付、工商登記變更以及相互交接協作等內容。

6、股東會決議情況。

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轉讓方股東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事實,其他股東對於出讓方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和行爲表現。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權轉讓並不都需要股東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實踐中爲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通常都會透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就股權轉讓事宜及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通知和確認,進而進行相關的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因此可能會存在雙方自行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情況。當然,爲了後續修改股東名冊或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宜,各方還是會透過召開股東會等各種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

7、特別約定的附加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可以附條件,但所附條件必須具體並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二、轉讓合同的限制

股權轉讓合同如果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被認定爲無效。

1、 人數:《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要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導致股東超出200人的,應當由證監會申請覈准。

2、 主體資格:股權受讓方不得存在如法律禁止參與經營活動等禁止性情形,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

3、 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4、 禁售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摘要。相信大家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架構和執行流程應該有所瞭解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寫股權轉讓合同時,必須注意股東人數、受讓方的資格和禁售期,避免產生無效的合同。與此同時,也應注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避免產生股權轉讓糾紛。